2019-02-21
我國1982年公布《商標法》伊始,即規矩工商行政處理部分對商標實施會合注冊、分級處理的準則。
1 商標局
國家工商行政處理局部屬的商標局會合接受全國的商標注冊,一同擔任商標處理作業。國家商標局的主管事項首要有:商標注冊、變更、續展、補正、刊出、吊銷、轉讓掛號、容許合同存案等;商標貳言判決;查處商標侵權行為;斷定和保護馳名商標;負者商標世界注冊等事宜。
2 商標鑒定委員會
國家工商行政處理局下設商標鑒定委員會,首要責任是處理商標爭議事宜,具體受理四種案件:不服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央求決議央求復審的案件;不服商標局貳言判決央求復審;對已注冊商標央求判決吊銷;不服商標局吊銷注冊商標的決議央求復審。別的,依據《商標法實施法則》第五條的規矩,商標鑒定委員會可以依法斷定和保護馳名商標。
3 當地各級工商行政處理局
各省、市、縣級工商行政處理局分級處理各自轄區內的商標處理作業。當地工商局首要擔任處理本轄區內商標日常使用情況,一同監督商品質量。
除工商局系統擔任商標處理作業外,各級海關部分擔任商標的邊境保護;各級法院也通過審理商標相關案件行使其商標司法權。